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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空运发生损失的赔偿问题

        航空货物运输作为现代航空货运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国际贸易中贵重物品、鲜活货物和精密仪器运输等物品的运输。航空货运凭借安全、快捷、方便和优质服务的提供,受到青睐。

  提到航空货物运输不得不说一下货损赔偿的问题,通常的赔偿原则是限额赔偿,意思就是承运人承担一定限额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讲就是当货物有声明价值的,因为航空承运人的责任而造成货物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公约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的限额,承运人按照实际货损有限的赔偿。举个例子: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货值超过二十美元的货物时,承运人的赔付限额为二十美元/kg且不超过这个金额。

  上面提到的是普货的赔付,在一些特殊货物的运输上,如果发生货损,承运人是否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呢?与普货相比,特殊货物的价格要高出许多,发生货损的话,按照一般民法判决要求承运人以货物实际损失进行赔付是不恰当的,因为本文前段说过了,承运人的赔付是有一定限额的。如果要求承运人赔付实际货物价值,显然承运人难以接受,或者在货物运费上大幅度提高来转嫁这个成本,最终买单的还是货主方。

  最后,在承运人的赔偿问题一定要注意这几方面:

  第一、明确承运人的责任义务,具体可遵循1929年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

  第二、非承运人本身责任,而是外界不可抗力等因素或货物本身质变、包装问题等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由货主方的缘故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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