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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须知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须知
按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备案企业条件: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化妆品或美容美发等日化类经营范围;该企业应为进口时货物的真实货主,并能提供所有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清单、产品配方等。
收货人备案程序:
一、备案资料:
1.营业执照(交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化妆品或美容美发等日化类经营范围;
2.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交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食药监局化妆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交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每个品牌一份即可);
注:尚未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产品如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及半成品、中间产品无需提供。
4.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原件盖公章,表式见附件);
5.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或拟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
附件: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网站关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常见问题的解答)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核实无误后,发放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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