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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口岸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须知

深圳口岸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须知
一、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进口食品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在食品进口前,了解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验检疫要求,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
  二、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进口食品收货人在进口食品报检前,需办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三、进口食品报检: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四、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印章,资料包括: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进口食品检验 :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进口食品销毁或者退运之前,应当单独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流通环节的食品(含经深圳口岸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其他进口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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