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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深圳地区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企业须知

深圳地区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企业须知

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二、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设定依据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第77号)、《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


  四、申请条件


  ㈠ 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


  ㈢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㈣ 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㈤ 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㈥ 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请材料


  (一)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需盖章、法人签名);


  (二)  收货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  收货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六)  企业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七)  与食品、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八)  拟经营的食品、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九)  2年内曾从事食品、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十)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十一)资料提交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需本人签名)。


  六、办理流程


  (一)登陆“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交有关信息,获取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在信息录入时遇到问题,可下载用户手册了解。


  (二)将以上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并按顺序叠放后,就近到深圳各进隶属海关(罗湖局、驻邮办除外)食检部门递交资料。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复出口)食品原料的、已在深圳海关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所在辖区隶属海关食检部门递交资料。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三)各隶属海关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资料按要求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不符合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资料齐备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结果名称


  办结/退资料



  附件: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注:


  1.所有材料按A4规格递交一份


  2.企业在收货人备案系统中录入信息时,请在“检验检疫机构”项中选定“深圳局本部”,否则不能在深圳海关备案。


  4.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在报检单中“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内注明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5.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6.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人应按要求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不良信誉记录。


  7.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8.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9.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并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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