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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一、事项名称: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二、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设定依据


  (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3号令);


  (二)《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42号)。


  四、申请条件


  进口化妆品代理商、进口商、收货人等经营者应在化妆品进口前,了解我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诚实守信,使经营销售的进口化妆品符合我国相关要求。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进口化妆品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首次进口的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肤用产品(包括洁面香皂)、肤用精油、发用产品、剃须制剂、止汗剂、沐浴及香浴盐、洗手液等,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特殊用途:国妆特进字********;普通用途:国妆备进字********)、产品配方、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


  2、首次进口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如牙膏、漱口水、普通香皂等),报检时应提供由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等、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产品配方。


  3、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性承诺、产品配方等。


  对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和原料,按《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卫生部2007年第116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出口化妆品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最迟在报检时向隶属海关提交《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拟出口化妆品离境前,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报检登记证书》、合同/信用证、装箱单、贸易发票、厂检单等资料。如出口预包装化妆品还须提供标签审核的有关资料


  六、办理流程:


  (一)进口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通过自理报检单位备案后可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未办理自理报检备案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备齐资料后到入境口岸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进口预包装化妆品,在入境口岸海关办理标签检验备案,进口化妆品标签不强制要求预先审核,标签检验备案可以和货物检验检疫同时进行。


  (二)出口化妆品:


  出口预包装化妆品,在辖区海关办理标签检验备案,出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强制要求预先审核,标签检验备案可以和货物检验检疫同时进行。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最迟在报检时向辖区海关提交《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经检验合格后由辖区海关备案管理。


  拟出口化妆品离境前,其报检人提供相关证明,如《报检登记证书》、合同/信用证、装箱单、贸易发票、厂检单等资料到辖区海关办理报检手续,如出口预包装化妆品还须提供标签审核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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