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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流程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流程 一、报检前: (一)收货人备案 (二)国家食药监局审批 进口化妆品成品(不包括盥洗香皂、漱口水、牙膏等产品)应取得食药局备案凭证或许可批件。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责任承诺书(附件1); 合格的进口化妆品标签样张(所有品种)(已备案的提供备案样张;未备案的提供之前入境的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合格标签样张); (四)首次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配方(全成份)(应与食药局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相同,不同时需提供解释报告); 2、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成品及非销售包装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注:此条所指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成品及非销售包装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目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化妆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每个品种须提交一份)。如欲了解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的办理业务,请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如牙膏、漱口水、剃毛膏和未宣称化妆品功能的香皂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由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附件2)、《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附件3)等; 备注: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书中“本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包括《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卫生部2007年第116号)的文件要求。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标签检验申请资料,包括: (1)《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非卖品可提供正品外文标签翻译件); (3)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样张(一式三份); (4)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反映进口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 (6)标签检验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五)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在国外允许生产或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原产地证明、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产品配方等。 (六)报检单“特殊要求”栏中注明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及备案编号,如实际收货人与报检单“收货人”一致的,可只填写备案编号;如实际收货人与报检单“收货人”不一致的,应要求补充提供双方的内贸合同。实际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应与货物清单中保持一致。 三、资料审核 四、实施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检验、感官检验、标签检验以及实验室检验等。 检验监督人员结合现场查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评定,符合前述检验检疫监督依据的评定为合格,分支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二)不合格评定及处理 检验监督人员结合现场查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评定,不符合前述检验检疫监督依据的评定为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要求复验的,按《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复验工作管理办法》办理。 六、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监管 (一)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信息有变更的,须及时更改备案信息。 七、化妆品召回制度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召回。 附件1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责任承诺书 我司就报检号____________项下进口化妆品,确认如下: 一、本批进口化妆品适用_________标准(标准号)/法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该标准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二、本批进口化妆品标签版面格式符合_________标准(标准号)/法规要求,该批产品中文标签及外包装上宣传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 三、本批进口化妆品存放在以下仓储场所中: (自贸区内)仓储场所名称:____________ 仓储场所地址:____________ (自贸区外)仓储场所名称:____________ 仓储场所地址:____________ 四、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化妆品半成品、化妆品中间产品需填写: 加施包装/加工工厂名称:____________ 加施包装/加工工厂地址:____________ 加施包装/加工工厂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我司郑重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我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绝不擅自调离、使用、销售本批进口货物,如有不符,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人: 联系方式(手机): 公司名称(公司公章): 日期: 附件2 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
本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风险物质进行了危害识别分析,表明本产品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如有不实之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生产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 产品中文名称:
注:1. 危害识别表应有产品名称、中文(译)名; 2. 原料序号和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与报检产品配方相一致; 3. 对复配形式原料,填写一个评价结论; 4. 如某种原料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则在表格的相应位置中打“×”表示,含有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打“√”; 5. 相关附件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